山東規范推進“凈礦”出讓 免去礦權人后顧之憂
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出臺《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山東規范推進“凈礦”出讓 免去礦權人后顧之憂
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出臺《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凈礦”出讓是我國礦業權出讓制度的一項重大創新,“凈礦”出讓是指采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工作處置到位,競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著物等權益制約,且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采礦登記等手續的采礦權出讓行為。
2019年12月,按照中辦、國辦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資源部出臺了《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將“積極推進‘凈礦’出讓”作為11項改革任務之一,要求先行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試點,做好與用地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
2020年6月,為貫徹落實部7號文精神,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制定出臺了《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市積極探索“凈礦”出讓;印發了《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選取平度、萊州、青州、平邑等縣(市、區),利用1年左右時間開展采礦權“凈礦”出讓試點,根據試點成果,建立形成全省可復制、可推廣的 “凈礦”出讓制度規范。截至目前,4個試點地區已完成“凈礦”出讓試點工作,積極研究規范推進“凈礦”出讓工作的經驗做法,臨沂市率先出臺了《臨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全面開展“凈礦”出讓工作的通知》。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山東省試點地區成功做法和經驗總結,先后到青島、濰坊、臨沂等地開展實地調研,在征求了山東省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相關處室、單位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于12月7日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審議通過《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意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從“凈礦”出讓條件、工作步驟、工作要求等方面指導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
一是規定了“凈礦”出讓條件。明確“凈礦”出讓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出讓范圍界線準確、權屬清晰、無爭議,出讓范圍內地質儲量等技術資料已完備,出讓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即可開展相關基礎建設準備,無影響開采活動的情形。
二是規定了“凈礦”出讓工作步驟。明確了“凈礦”出讓要制定出讓工作方案、組織現場踏勘、組織公開出讓、依法簽訂出讓合同等。
三是提出了“凈礦”出讓工作要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用林等審批手續,簡化采礦權審批程序,強化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新建礦山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等。
《意見》的出臺,將有力推動山東省“十四五”期間重點發展200-800萬噸級機制砂石生產線,建設一批大型機制砂石生產基地的建設任務。山東未來砂石發展形勢向好。
《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全文如下:
山東省“凈礦”出讓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為指導山東省礦產資源“凈礦”出讓工作,明確“凈礦”出讓工作程序,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凈礦”出讓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三)符合國家、省相關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四)出讓范圍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
(五)采礦權出讓范圍界線準確、礦產資源資產權屬清晰,無爭議;
(六)開采礦種符合礦業權差別化管理要求;
(七)采礦權出讓收益已評估;
(八)出讓范圍內地質儲量已查明,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方案所需的技術資料已完備;
(九)出讓范圍內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電力設施、道路、歷史遺留資產等補償事宜已協商處置到位;
(十)采礦權出讓后,受讓人按規定辦理采礦權登記,涉及臨時占用或永久使用土地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相關工作完成后,即可進場開展相關基礎建設準備工作,無影響開采活動的情形;
(十一)其他符合“凈礦”出讓條件的情形。
二、“凈礦”出讓工作步驟
(一)制定出讓工作方案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出讓條件、規劃區塊和前期準備工作情況,組織相關業務科室,研究確定擬出讓礦業權礦區范圍,征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應急等部門和出讓范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編制“凈礦”出讓工作方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市級“凈礦”出讓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確定并組織實施。
省級“凈礦”出讓工作,執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出讓工作流程》規定。
(二)現場踏勘
按照“凈礦”出讓工作方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及礦區所在鄉鎮(街道)、村民代表現場踏勘,出具踏勘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省、市級“凈礦”出讓工作要會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編制現場踏勘報告。
踏勘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出讓范圍;
2.資源狀況;
3.礦業權設置情況;
4.土地利用現狀、原有設施、道路情況等;
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的位置、地類、權屬等情況;
6.核實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級公益林、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等各類保護范圍重疊情況。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處置補償方案
按照“凈礦”出讓工作方案明確的職責分工,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等權益人進行確認,擬定處置補償方案,在礦山所在地經公示無異議后,簽訂補償協議。
(四)組織公開出讓
通過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出讓。出讓公告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排他性條件。
(五)簽訂出讓合同
競得人應當在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按出讓公告發布渠道將成交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出讓合同。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規完善用地等手續,工業廣場等用地,符合條件的,可探索同步辦理礦業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手續。
(二)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簡化礦業權審批程序,強化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三)新建礦山要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
(四)本指導意見作為“凈礦”出讓工作規范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省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