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臺新規 明確采砂期滿后三個月內恢復岸線原貌
江西省出臺《水路交通條例》,對在航道設置砂場以及經營砂石裝卸點對出規定。
江西出臺新規 明確采砂期滿后三個月內恢復岸線原貌
江西省出臺《水路交通條例》,對在航道設置砂場以及經營砂石裝卸點對出規定。
一,近日,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運資源,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江西省水路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8章六十四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其中,《條例》明確禁止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在航道內擅自設置攔河設施;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在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設置非交通、水利標志標牌;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在引航道內設置碼頭、裝卸設施、加油(氣)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務以外的躉船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三,沿航道設置砂場以及砂石裝卸點的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配置安全生產和環保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和保護生態環境。
四,經營人在規劃港區內設置砂場以及砂石裝卸點,應當符合所在地港口總體規劃,并按照港口工程技術標準設計、建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五,經營人在規劃港區外沿航道設置的砂場以及砂石裝卸點,由批準設立該砂場以及砂石裝卸點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督促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并督促經營人自采砂期滿后三個月內自行拆除臨時設施設備,恢復岸線原貌。
六,此外,《條例》指出,船舶不得超載運輸。港口經營人不得裝載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超出船舶和車輛載貨定額裝載貨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調整運輸結構,推動大宗貨物及中長距離貨物運輸向水運有序轉移,推進公水、鐵水、水水等多式聯運,提高全省水路貨運量占比;促進港航企業轉型升級,推進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鼓勵水運企業聯合重組、做優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