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被中央點名到立法規范!廣東海砂淡化產業將如何發展?
2022年5月19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督察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督察組于2022年6月1日-6月2日向河北省、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反饋。
從被中央點名到立法規范!廣東海砂淡化產業將如何發展?
海砂是粵港澳大灣區的主要建設用砂來源,近年來大量出讓合法開采權的同時,廣東也面臨著比較嚴峻的非法洗砂治理問題。2021年10月,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通報:廣東省對一些出海水道內非法洗砂洗泥行為打擊不力,河道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督察組要求廣東建立完善長效機制,突出標本兼治,加快理順部門職責,嚴厲打擊非法行為。
日前,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布《廣東省海砂泡洗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公眾征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6月14日。立法規范洗砂,這是廣東省海砂淡化產業建立長效發展機制的重要一步。未來將有哪些重大改變呢?
一,陸地海砂淡化場的集中設立
《管理辦法》提出,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泡洗海砂等威脅河道行洪航運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本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合理劃定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其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陸地洗砂場地。
“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合法海砂淡化持續“開綠燈”
此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已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從規劃、開采、生產、監督等方面綜合施策,為正確使用海砂資源,淡化海砂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合理洗砂需求,緩解砂石供需壓力。
廣東省曾發布《關于調整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批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提升海砂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將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由廣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為由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此次,發布《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或進一步加快廣東省海砂出讓步伐。
二,海砂持續主導建筑用砂市場
曾經的“砂石荒”讓廣東海砂產業迅猛發展,幾度價格飆升上漲,為了緩解“市場供需矛盾”。2020年,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海砂開采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提出自2020年起連續3年組織海砂資源市場化出讓,每年向市場投放約10片海域6000萬—7000萬立方米的海砂資源。這拉開了廣東省合法海砂大規模開采的序幕。2020年至今,廣東地區屢屢有海砂大礦出讓,加速合法海砂產能釋放。
在【砂石萬里行·廣東站】調研活動中,砂石骨料網也了解到廣東省、尤其是珠三角商混站使用的砂大部分是水洗砂、混合砂。長期以來,大量包括海峽砂在內的水洗(海)砂以更大的供應量、更低的價格、更優的粒型占領了珠三角建筑用砂市場,用戶習慣已經養成。當前廣東省砂石礦山資源價款越來越貴,市場上海砂的價格走低,機制砂石若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在廣東搶占海砂的市場份額,這個矛盾是需要解決的。從廣東市場出發,大力發展海砂淡化產業依然是今后緩解建筑用砂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徑。
三,重大工程部分結構嚴控淡化海砂的使用 機制砂發展迎轉機
2021年3月25日,廣州市政府印發的《關于在我市建設工程項目中推廣應用機制砂的實施意見》提出,房屋建筑、市政、軌道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地下結構部位不得使用海砂(包括淡化海砂、水洗砂)。《實施意見》旨在加快推進機制砂在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廣泛應用,提出要引導市場逐步過渡到依靠機制砂滿足建設需求為主,通過推動構建優質的機制砂產業體系,提升該市建筑業產業鏈現代化水平,保障廣州市建設工程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現階段,廣東開始加快推進機制砂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但當地用戶在一定程度上已養成使用海砂的習慣,隨著近期海砂不斷出讓并投入市場,可能對機制砂的推廣與高質量發展造成一定影響。未來,二者或將互相競爭,同時存在于當地市場。
四,屢禁不絕的“非法洗砂”,迎來重拳整治
近年來,由于河砂資源日趨枯竭、資源環境約束增強等,我國河砂供應量下降,海砂成為重要的替代資源,開采活動日漸增多。在粵港澳大灣區,隨著城市的開發建設,對于海砂的需求大增,一個工程工地就需要用到百萬方海砂,每立方的價格平穩維持在200多元左右。巨大利益的驅動下,廣東非法采砂洗砂猖獗,因打擊力度不夠,曾經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通報。
此次立法規范洗砂,同步明確了洗砂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并對洗砂行業日常監管提出要求,通過各監管部門的常態化聯合執法,達到重拳出擊、從嚴治理的效果。
洗砂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分工方面,《管理辦法》規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河道管理,依法查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泡洗海砂,傾倒、棄置泥漿(水)、砂(渣)石、淤泥或垃圾,以及陸地海砂淡化場非法取水行為;加強對水利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水利工程建設。
海事管理機構加強對砂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監管,依法查處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海砂開采許可管理,督促海砂開采企業健全海砂開采、銷售臺賬,銷售海砂時向運砂船舶(車輛)提供海砂來源有效憑證。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陸地海砂淡化場的環境監管,督促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主管部門加強海砂流通領域管理,依法查處無照銷售海砂經營違法行為。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海域管理范圍內非法開采、盜采海砂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加強維護水上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泡洗海砂等威脅行洪航運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非法洗砂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共14條。其中,對洗砂行業日常監管提出了要求,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水行政管理、海事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船舶檢驗機構、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施本轄區海砂泡洗管理工作。各部門依法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管理辦法》明確,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洗砂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砂石或者淤泥等,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